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應遵守本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執法部門負責反洗錢現場檢查。
第四條 反洗錢現場檢查包括現場檢查準備、現場檢查實施和現場檢查處理等。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對反洗錢現場檢查中獲取的信息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第六條 現場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人員應將現場檢查過程中的所有資料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檢查及案件協查檔案管理辦法(試行)》(銀辦發[2006]160號文印發)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